无锡市东亭实验小学 学校章程
来源: | 作者:校务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1-02-01 | 357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法制建设的进程,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无锡市东亭实验小学(Wuxi Dong ting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学校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隆亭路12号。学校是一所政府举办的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六年,学校规模为60个教学班。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适应新时代要求,学校实行“双语”教学。

第六条  学校以“ 敏求”为校训;“勤勉、进取、明礼、诚信”为校风;“求真、求实、求新、求活、求精、求博”为教风;“乐学、善思、好问、勤练”为学风。 

第七条 《托起明天的太阳》为学校的校歌。学校的校徽由“东亭”首字母“D、T”组合成小树,体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理念。兰色、绿色、黄色组合的树冠,呈蓬勃向上的趋势,体现学校的发展、教师的发展、学生的成长。以绿色为主要色调,寓意教育的希望、学生的美好。

  第八条 每年11月1日为学校纪念日。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学校行政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本部、分部一体化,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东亭街道、锡山区教育局领导下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校务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年级组等工作机构。各处室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任命任期目标责任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第十三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通过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形式任命学校中层管理行政干部;有权按教代会通过的聘任方案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经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由财务部门依法管理。校产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校长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学校所有教育教学用品均实施统一采购。

  (四)招生权。按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并按上级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校长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治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充分发挥校务委员和教代会的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奋斗。

  (五)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教育,引进人才,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六)按照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校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校内的人身安全。

  (八)廉洁清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二)对学校的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作安排中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后备干部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讨论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参与民主推荐学校中层行政领导人选,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校内师生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行政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校务办公室:设主任(人事秘书)一名,协助校长室管理人事劳资和行政事务等工作。

  教导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总务处:设总务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要协助校长领导学校的后勤工作、校园建设、资产管理等。

第三章    人事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履行师德承诺。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行政对教工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教师参加进修或接受培训。进修根据学校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学校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予以处罚。教职工对所受的处罚不服,可以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新课程标准,开展课程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教育理论和教学业务学习,更新教育观念,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变化,不断提高教师的科学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加强教改教研工作,扎实开展课题研究,吸取引进教改成果,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开发校本课程。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注重发现和培养特长学生。

(四)激发学生主动探索、研究实际问题的兴趣,为学生潜能的发挥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营造支持、鼓励与开放的环境,促进学生的发展。

(五)把对学生的评价与对学生的指导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评价激励学生发挥自己的个性特色,施展才能,学会尊重和欣赏,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六)认真做好课前准备,按规定课程上课,关注学生学习品质,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养成,把握好课堂节奏,准时下课。精心设计、合理控制作业量,难度要适当,批改要及时。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不得擅自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需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并报街道社会事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非经教育局批准的各类学习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严禁利用课余、晚上、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四条 改革考试制度,取消期中考试,实行每学期一次规范化考试制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施等级制记分;学校取消留级。

  第三十五条 依据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每年举行两次小学生运动会(一次为春季运动会,一次为冬季运动会),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劳动教育与社会劳动实践,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认真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七条 教师根据教学课程标准与计划,教学需要在搞好基础型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拓展型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活动,注重发展学生各种不同的特殊能力,培养个性。

  第三十八条 认真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运用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改革,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年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不少于一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其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重视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有关的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目标、有制度、有队伍、有措施、有实效。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创良好师德形象。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传统美德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知书达礼,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家庭讲孝心,树立健康向上的学生形象。

    (三)强化全员德育意识,加强少先队阵地建设,丰富少先队的活动;加强班集体建设,提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育人水平,培养良好的班风。

    (四)建立健全班级、学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和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四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读等严格手续程序,实行一支笔审批,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

  第四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教学装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及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立教学开放日制度,每学期举行1-2次家长会。

第五章   学生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学籍规定,被招收的儿童入学本校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生的权利:

  (一)参与班级管理,评议班级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实行班级干部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三)对教育奖励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资源。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享受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在校园内吃零食,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公物和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和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等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防止未受满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辍学,班主任和任课老师及时家访,教育其回校,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

  第五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锡山区贫困生教育救助金”,或通过“爱心工程”“手拉手”活动等其他途径提供资助。

 第六章   教育科研工作

第五十一条  营建学校的科研氛围,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倡导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发挥教师主动性,不断创新进取。

第五十二条  全面负责各级各类教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组织实施和鉴定工作,完成过程性资料的收集与撰写。负责教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扎实开展校本培训,成立校本培训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学校的校本培训工作。学校各教研组为校本培训基本单位,每学期组织教师认真参与校本培训,完成相应工作。

第五十四条  制定教科研成果登记制度、奖励制度,建立教师教科研业务档案,对学校集体和个人的教科研活动及时汇总,形成第一手资料;评定教师年度教科研成绩。

第五十五条  努力发展并健全学校教科研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编撰工作。及时向教师提供最新科研动态与情报检索,为教师从事教育科研提供咨询和指导。多渠道、全方位提供有关教科研信息,扩大教师视野。

第五十六条  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素质,加强科研队伍的建设,鼓励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活动,培养并形成一支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意识强、科研能力强、学科齐全,具有一定影响和带头作用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科研骨干梯队。

第七章  后勤工作

  第五十七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五十八条 依据区教育局《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经费开支实施民主管理,每月每季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并按规定公示。

  第五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严格执行教育局教育用品统一采购制度。

  第六十一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健全赔偿制度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十三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电、防盗、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食堂确保饮食安全。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第六十四条 建立安全卫生包干区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文明卫生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报锡山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